所得税政策
2012-08-24 12:51:11 21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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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
    ? 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
    财税[2001]9号
       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:
        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[2000]42号,以下简称〈通知〉)的精神,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:?
        一、对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、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、救济性捐赠,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。慈善机构、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,是指依照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、非营利性组织。?
        二、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,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%以内的部分,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,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。?
        三、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按〈通知〉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,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。?
        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,继续执行国务院《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》(国发[1998]44号)确定的标准,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%以内的部分,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,福利不足列支的部分,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,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。?
    二○○一年三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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